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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火灾危险性的调整特殊条款,进来看看有哪些?
来源: | 作者:pmofce503 | 发布时间: 2018-12-19 | 16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厂房火灾危险性的调整特殊条款,进来看看有哪些?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本文就来谈一谈关于厂房火灾危险性的调整特殊条款。


  (1)乙(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不应)小于30m。


  (2)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建规》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


  (6)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7)总容量不大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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