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物有哪些:
(1)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2)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3)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4)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5)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温馨提示: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