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消防安全验收申请,未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公安消防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检查具体的处理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单位予以弥补,并在承兑前1-2天通知施工单位,在承兑前进行有关准备。
(三)根据消防安全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不少于两名消防监督人员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穿着标准警察制服,并佩戴《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书》。
验收程序如下:
参加验收的每个单位都会介绍情况。施工单位介绍项目概况和自检,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介绍项目施工和调试,监理单位介绍项目监理,检查单位介绍检查。
小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进行检查和测试,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四)参加验收的建设,设计单位表示意见或提出疑问时,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验收作出答复。无法当场回答的,予以说明。
(五)消防工程验收或复验合格后,参加各单位验收的人员和参加消防组织验收的人员,应当在验收声明书上签字。
(六)项目验收承包商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提交书面形式的批准书,并组织验收档案,供领导批准。
(七)施工单位到达窗口时,将发出收据以取回验收意见。
(八)验收和复验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所有有关单位按照《建设消防验收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请重新向消防部门申请复检。相同。
(九)如果建设项目不通过检查,将不退还申请材料。申请复检时,申报信息与一般申报受理信息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