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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准备材料告知书
来源: | 作者:pmofce503 | 发布时间: 2019-03-21 | 938 次浏览 | 分享到: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会员证书、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图纸【加盖审图专用章及消防设计自审专用章】、光盘、消防设计专篇及有关消防设备及电气计算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文件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复印件;

6、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7、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核合格文件复印件;

8、对于装修工程需提供所在建筑的消防竣工验收文书、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注:95年6月16日前的建筑需提供房产局出具的查档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个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章)、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会员证书、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2、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3、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不需要提供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电气检测报告。

4、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合并办理。

5、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受,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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