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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普法】13种消防违法行为将会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来源: | 作者:成都消防设计 | 发布时间: 2021-11-08 | 4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林峰脉小编今天带来了【消防普法】,以下13种消防违法行为将会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谎报火警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七)、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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