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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来源: | 作者:成都消防改造资料 | 发布时间: 2021-01-11 | 456 次浏览 | 分享到:
1、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1)防护区的划分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平方米,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立方米。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平方米,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立方米。


(2)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耐压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4)泄压能力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2、安全要求


(1)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


(2)防护区疏散通道和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3)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4)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


①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②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


①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②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③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④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1)一般规定: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②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③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④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⑤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⑥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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