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要求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应垂直或夹角≮45°,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将爆炸性气体吹散,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3、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二)防火间距
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1、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甲类厂房≥25m,
2、与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甲类厂房和甲类库房都要≥50m;
3、与甲类厂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间距:甲类厂房≥30m,甲类库房25m-40m.
4、与其他民用建筑(裙房,单、多层)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25-40m。
(三)检查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需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可贴邻外墙设置。
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且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